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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9998888发布时间:2025-09-26 05:19:19 点击量:
本文围绕 “法律是否该强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展开讨论,指出 “强制” 与 “不行动” 的二元选择是伪命题,提出可通过 “标准、信号、结构” 三类法律设计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文中以印度《公司法》的强制标准(虽提升公益支出,但削弱企业主动意愿)、英国的政策信号(无量化要求却构建成熟社会企业生态)、美国的法律结构(增设L3C组织形式、推动共益企业认证)为案例,论证法律的核心价值并非强制约束,而是通过隐性引导转变企业观念,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深度交融。
若问企业能否成为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积极力量,很多人会给出肯定的答案。但要是问是否应通过法律强制企业这么做,我们得到的回答可能就不一样了。毕竟,理想能通过立法来实现吗?法律能强制企业超越受信义务(编者注:指特定关系中一方/受信人对另一方/委托人负有的、以对方利益为首要考量的忠诚与谨慎义务),以“社会型”企业的身份回馈社会吗?法律本身是否是促成这种转变的合适工具?若从该角度切入,似乎只剩两种选择:要么通过法律强制推动企业产生社会影响力,要么便完全不采取行动。但这两种选择都没什么说服力。
这实则是一个伪选择。尽管社会企业、社会影响力实践与企业慈善行动未必适合所有企业,但我们仍可借助法律与政策,鼓励企业主动成为更积极的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关键在于,政策与法律并非总以强制手段推动实现理想社会所需的行动,而其真正目标,或许更在于转变人们的观念。如果运用得当,法律能够成为激励企业主动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与贡献的有效工具。
那么,我们该如何制定法律与政策,在不施加强制措施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呢?已有多个国家进行过此类尝试,成效各不相同。经事后反思,我们获得的核心启示在于:若要构建旨在推动企业开展增进社会整体利益行动的有效法律体系,其关键在于标准、信号与结构这三方面的设计。
标准|在不少人看来,通过法律强制要求某类行动,便是最直接有效的推动方式。例如,印度2013年颁布的《公司法》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需将至少2%的净利润用于特定活动,包括消除极端饥饿与贫困、促进教育及性别平等,以及其他各类“企业社会责任”(CSR)活动。其他国家也采取过类似的明确法律措施(如尼泊尔、毛里求斯)。总体来看,这种方式是有效的。有研究显示,原本已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其CSR支出平均增长了9%;而此前CSR支出低于2%的公司,该比例从平均0.8%提升至1.5%。私营领域的慈善支出也从2013年的336.7亿卢比,增至该法律实施后的约 2500 亿卢比。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印度百强企业中,有52家未能达到2%的支出要求;而在该法律实施前,CSR支出就已超过2%的企业,其支出比例反而有所下降,从净利润的约 2.7% 降至 2.2%。法律强制要求这一手段犹如一把双刃剑:它虽能推动企业普遍达标,却也可能削弱企业主动超越标准的动力。明确 “合理” 的公益支出额度,会让企业失去进行额外投入的意愿,甚至可能让原本已超越标准的企业认为自己 “做得太多了”。
简而言之,推动结果层面的改变,并不能保证激发企业内在的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动力。如果政府只是想扩大流向社会领域的资金规模,全国性的强制标准的确能快速实现这一目标。但要以此增强企业参与慈善、产生社会影响力的主动意愿,其效果就不那么理想了。
信号|法律对心理的影响可用于制定有效的政策。以英国为例,其法律往往不向企业设定量化指标,而更侧重传递政府对特定领域的关注导向。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2002年任命企业社会责任部长(CSR Minister),2008年成立“第三部门办公室”(Office of the Third Sector),2011年组建互助工作组(旨在推动与公共服务互助组织的合作,这类组织虽不属于公共领域,但仍持续提供公共服务),2013年出台《社会价值法案》(英文Social Value Act of 2023;规定中央政府在签署政府合同时有义务考量社会价值),以及2020年推出“社会价值模型”(作为政府机构实际落实《社会价值法案》要求的配套工具)。
这些法律均未直接要求企业采取特定行动。相反,它们会通过调整政府内部结构的方式,向社会释放未来政策走向的信号,甚至可被视作指示国家战略方向的风向标。这种政策的间接影响已渗透到英国商业领域的各个层面。英国社会企业联盟(SEUK)表示,《社会价值法案》让 “每一笔支出效益最大化” 的理念成为主流,并认可政府在提升社会价值理念的认知度、推动其应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公共服务互助组织本身就是从政府机构衍生而来,如今已成为社会影响力组织中的一个完整分支领域。
如今,英国已是拥有全球最发达、体系最完善的社会企业生态的国家之一。在英国,每42家企业中就有一家是社会企业,该领域上一财年的营业额约为780亿英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社会企业领域增长迅速,三分之一的社会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即便在“传统”企业中,2023年富时100指数(FTSE 100)成分股中,有28家企业的捐赠额至少相当于其税前利润的1%。英国社会影响力投资市场规模也持续上升, 2021至2022年增长18%,2022至2023年增长7%,总额达到100亿英镑。
当然,并非所有这些进展都可直接归功于上述法规。但英国确实在未出台任何强制性法律的前提下,形成了浓厚且成熟的社会企业亚文化。法律所传递的导向,直接体现了政府的优先事项,这一点在商业领域向来受到重视。若政府主动出台法规为社会企业提供便利,或是以身作则践行社会价值相关理念,这些都将成为推动商业领域识别与社会价值相关的机遇的关键因素。
结构|除了可能需经较长时间才能产生深远影响的间接信号外,另有一类法律以 “结构” 为核心目标——这类结构要么为行业某一发展方向提供便利,要么对其形成制约。不妨想想以下两种情况,反垄断法与竞争法会设定规则,为特定类型的商业交易提供便利,同时限制另一些交易;知识产权法构建的结构,则会简化部分技术的商业化流程,同时可能阻碍另一些技术的发展进程。
商法领域同样存在类似的结构性设计。以企业可选择的法定组织形式为例,美国现有企业注册形式包括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s)、有限责任公司(LLC)、C型公司(C-corps)与S型公司(S-corps)。在免税组织范畴中,《国内税收法》501(c)(3)条款对 “完全豁免纳税义务” 的组织作出了详细规定,这类组织涵盖慈善、宗教、科学等多个领域。部分州进一步通过将社会企业模式纳入法律体系,明确了 “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L3C)这一形式——它虽属营利性企业,却旨在推动特定慈善活动,而非以创收或资产增值为目标。截至2022年,美国已有超过 8 个州的法律纳入了L3C相关规定,注册的L3C企业超过2300家。
美国最主流的企业利他形式,与获得 “社会企业”认证紧密关联,这绝非偶然。随着私营市场的持续响应,认证机构、社会企业合作组织及社会效益评估指标体系也随之激增。例如,美国社会企业联盟(Social Enterprise Alliance)是服务于社会企业的会员制组织,共益实验室(B Lab)推出了共益企业(Benefit Corp)认证,如今该认证因对达到高社会与环境标准的企业进行资质认定而广为人知。同样值得关注的是,阿育王(Ashoka)为美国及全球范围内的社会企业家提供资助,支持他们开展社会创新项目,而商业改进局(Better Business Bureau)则鼓励企业通过自我监督打造“道德市场”。
501(c)(3)免税资格与共益实验室的认证虽存在本质差异,但企业为增进社会整体利益所采取的行动,仍与法定组织形式深度交织。美国认证机构的激增,恰恰表明私营领域对获得“社会性与利他性组织”认可的内在需求。在这个全球最具资本主义特征的经济体中,企业渴望将盈利与使命相结合,而法律所确立的结构体系,深刻影响了这种渴望的实现方式。由此可见,L3C等法定组织形式的存在,以及部分组织享有的免税地位,不仅为社会企业提供了运营框架,更催生了市场层面的回应——让社会领域的认证与认可变得更具价值。
法律结构与市场行为间的相互作用表明:法律界定和赋予企业身份的方式,能够引导行业形成特定的价值理念。其意义远超施加硬性义务或提供激励,核心价值更在于,它构建起一套把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理念嵌入商业战略的框架:既推动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深度交融,也让企业的盈利目标与社会使命摆脱相互冲突的困境,转而形成互补共生的关系。
我们在制定政策时要更具创造性,突破非此即彼的僵化思维。政策的真正目标不只是转变企业的实际行动,更要影响驱动这些行动的内在观念。法律的力量,不仅来自强制约束力,更体现在三个层面的规范价值:一是确立值得追求的黄金标准;二是潜移默化地重构商业格局;三是明确政府的优先事项,同时隐性指引社会应有的发展方向。这些更微妙的心理影响,正是立法者可以利用的强大工具。
加雷斯·郭(Gareth Goh)在新加坡积极参与多项基层倡议,为教育和第三部门的社会问题打造社区主导的解决方案。他现任职于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助力本土企业的起步与发展,并扩大其在全球的影响力。此前,他还曾在一家社会创业孵化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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