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 PHONE
13899998888发布时间:2025-09-19 23:39:05 点击量:
近日,杭州一名女士外出散步时误踩到化学品氢氟酸,送医后离世一事引发关注。9月18日,浙江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涉案人员已被控制。
涉案人员被抓,氢氟酸所有者该担何责?是否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场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该如何认定?除了涉案人员,相关部门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吗?
网友“LIV元宝”9月14日晚发文称:母亲上午9点外出散步时误踩到化学品氢氟酸,当场便无法行走,送医后被确诊氢氟酸中毒。下午3点开始出现心脏衰竭、呼吸停跳,送入ICU后当晚心肺功能衰竭,最终离世。
氢氟酸,俗称“化骨水”,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被列为1650号。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氢氟酸属于“急性毒性”危害级别中的类别1,即毒性最高,皮肤接触会致命。
事发地派出所称,工作人员称涉事地位于某小区后山,为拆迁废弃地块,此前有居民在附近种菜,警方已对涉事地进行基础排查工作。
9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通报,现场勘查发现,在废墟处另有两个同类型塑料桶(一桶满装、一桶剩半桶,均密封)和一外包装纸箱残片(上有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调查,该废墟处原建有一平房,艾某发(男,1938年出生,湖北人)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曾在该空置平房居住,该三桶氢氟酸系其从事外墙清洗工作的儿子艾某槟(男,1973年出生)放置,2015年搬离时遗弃。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表示,从事外墙清洗工作可以算作一种业务行为,三桶氢氟酸被遗弃在房屋附近,属于储存环节出现问题,不管是作为个人还是企业单位,都违反了危化品的管理规定,可能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6条所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即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对构成这一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是否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赵军表示,要结合更多案情信息才能进一步研判。
中国行为法学会原副秘书长耿振善还提到,艾某发是艾某槟的父亲,且曾在放置氢氟酸的平房居住,如果艾某发明知艾某槟遗弃危险化学品却未阻止,或在居住期间对这些危险化学品负有管理义务却未履行,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责任(因过错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不过,这需要结合案件进一步侦查的证据来最终确定。
另外,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是一处公共区域,耿振善认为,街道、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对公共区域负有巡查义务的部门,如果长期未发现处置危险废物致事故,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认定监管失职。对于土地管理者,如果未尽到相应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的,也应对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区域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职责。事发地如作为已征收但长期闲置的拆迁区域,属于街道公共安全管理的重点范畴,街道负有天然的监管职责。若调查证实事发的拆迁空地长期处于未围蔽、无人有效管理的状态,且街道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巡查、隐患排查与治理义务,则构成监管失职,需承担相应责任。
赵良善称,生态环境部门是我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包括废弃氢氟酸在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全链条负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涉案氢氟酸长期被遗弃在公共区域未被发现和处置,暴露出相关环节可能存在监管漏洞。若其日常监管未能覆盖到类似拆迁闲置地块等可能存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则属于监管职责的缺位。不过,具体是否担责以及担责比例,要根据其实际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过错程度、相关部门是否尽到义务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
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军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地块的具体情况,原来的拆迁单位(如果合同约定由其负责拆后管理)、土地储备中心(如果地块已收储)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
杭州市地方标准《拆后地块管理规范》(DB3301/T 0330-2021)也适用于此类地块的日常管理。该标准规定了拆后地块的基本要求、环保管理、安全管理等要求,“管理方未按规范履行设置围挡、巡查等义务,无疑是存在过错的。”
微信扫一扫
